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獎學金辦法(110/8/10)
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獎學金辦法
一、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母校學生,特訂定「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
會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獎助名額:
(一)依本會募集贊助者所獎助名額而定。
(二)金額:獎學金至少新台幣壹萬元。
(三)年度內至少一半名額以上,需設籍於台北市(贊助者特別需求,不在此限)。
三、申請資格:自強獎學金為就讀淡江大學大學部、進學班及碩士班學生為限。其餘獎學金為淡江大學大學部及進學班學生為限。
(一)成績優良獎學金:
(1)條件:分院或分系或依贊助者要求,依成績評比遴選。
(2)金額:新台幣10,000元以上。
(3)受獎人須親自領獎並致上感謝函。
(二)自強獎學金:
(1)條件:前學年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再以家庭平均所得低者優先或贊助者之特別要求遴選。
(2)經班導師或系主任推薦証明及本會審查,認定有獎助必要者,不受上述之限制。如《1》負擔家計者失業,或因受傷殘廢或死亡。《2》父母皆無工作,且家庭成員中有花費鉅額醫藥費者。《3》父母雙亡,需靠自己打工維生者。
(3)金額:新台幣10,000元以上。
(4)受獎人須親自領獎並致上感謝函。
(三)熱心服務獎學金:
(1)條件:依熱心社團活動程度與操行學年成績綜合評比遴選。
(2)金額:新台幣10,000元以上。
(3)受獎人須親自領獎並致上感謝函。
(四)同心獎學金:一次申請,每學期發放一次,四年共八次發給。
(1)條件:《1》以大一新生申請為原則,評比申請人高中三年學業成績、課外活動、特殊表現及大學四年計畫說明,以自我規劃明確者佳。《2》書面及面談審查。
(2)金額:每學期新台幣10,000元以上。
(3)受獎人須出席頒獎典禮親領獎助學金;製作學習心得報告及參與本會志工服務。
(4)續領資格審查標準(以下3點符合其一):《1》平均成績較上學期進步。《2》學期總平均75分以上《3》依贊助人特別要求。
(五)其他具名之獎學金贊助
四、申請手續:
(一)自公告日起受理申請,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應繳證件,於截止日前,送各系辦公室彙整;各系彙整後送校友服務暨資源發展處,統一交由獎學金審查小組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二)獲獎同學名單及頒獎地點,於完成審查作業後,公布於淡江大學校友服務暨資源發展
處(http://www.fl.tku.edu.tw)或至本會網頁(http://www.taipeitku.org.tw)下載。
五、應繳證件:
(一)申請書乙份。
(二)上學年正式成績單(須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三)五百字以內之自傳。
(四)申請「自強獎學金」須加附(1)家庭經濟狀況說明書。(2)全戶收入證明。
(五)申請「熱心服務獎學金」須加附(1)社團經驗證明。(2)社團經驗敘述約五百字。
(六)申請「同心獎學金」須加附(1)高中三年成績單影本。(2)家庭經濟狀況簡述。(3)獎學金運用計畫。(4)參加社團或課外活動紀錄。(5)其他傑出表現資料。
(七)其他足以證明優異表現之佐證資料。
所需表格請逕由淡江大學校友服務暨資源發展處(http://www.fl.tku.edu.tw)或至本會網頁(http://www.taipeitku.org.tw)下載。
六、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後,送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