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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獎學金辦法(110/8/10)


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獎學金辦法   

                                     

96年3月25日第4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授權經
96年7月20日第4屆第4次理監事會訂定
97年7月27日第5屆第2次理監事會第一次修訂通過
97年11月09 日第5屆第3次理監事會第二次修訂通過
99年3 月30 日第6 屆第2 次理事會第三次修訂通過
99年8 月6 日第6 屆第3 次理事會第四次修訂通過
99年11月28 日第6 屆第4 次理事會第五次修訂通過
100年11 月12 日第6 屆第8 次理事會第六次修訂通過
101年4 月21 日第7 屆第2 次理事會第七次修訂通過
105年8月18日第9 屆第4 次理事會第八次修訂通過
107 年5月25日第10屆第2次理事會第九次修訂通過
110年8月10日第 11 屆第 6 次理事會第十次修訂通過

 

一、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母校學生,特訂定「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

 會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獎助名額:

(一)依本會募集贊助者所獎助名額而定。

(二)金額:獎學金至少新台幣壹萬元。

(三)年度內至少一半名額以上,需設籍於台北市(贊助者特別需求,不在此限)。

三、申請資格:自強獎學金為就讀淡江大學大學部、進學班及碩士班學生為限。其餘獎學金為淡江大學大學部及進學班學生為限。

(一)成績優良獎學金:

(1)條件:分院或分系或依贊助者要求,依成績評比遴選。

(2)金額:新台幣10,000元以上。

(3)受獎人須親自領獎並致上感謝函。

(二)自強獎學金:

(1)條件:前學年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再以家庭平均所得低者優先或贊助者之特別要求遴選。

(2)經班導師或系主任推薦証明及本會審查,認定有獎助必要者,不受上述之限制。如《1》負擔家計者失業,或因受傷殘廢或死亡。《2》父母皆無工作,且家庭成員中有花費鉅額醫藥費者。《3》父母雙亡,需靠自己打工維生者。

(3)金額:新台幣10,000元以上。

(4)受獎人須親自領獎並致上感謝函。

(三)熱心服務獎學金:

(1)條件:依熱心社團活動程度與操行學年成績綜合評比遴選。

(2)金額:新台幣10,000元以上。

(3)受獎人須親自領獎並致上感謝函。

(四)同心獎學金:一次申請,每學期發放一次,四年共八次發給。

(1)條件:《1》以大一新生申請為原則,評比申請人高中三年學業成績、課外活動、特殊表現及大學四年計畫說明,以自我規劃明確者佳。《2》書面及面談審查。

(2)金額:每學期新台幣10,000元以上。

(3)受獎人須出席頒獎典禮親領獎助學金;製作學習心得報告及參與本會志工服務。

(4)續領資格審查標準(以下3點符合其一):《1》平均成績較上學期進步。《2》學期總平均75分以上《3》依贊助人特別要求。

(五)其他具名之獎學金贊助

四、申請手續:

(一)自公告日起受理申請,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應繳證件,於截止日前,送各系辦公室彙整;各系彙整後送校友服務暨資源發展處,統一交由獎學金審查小組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二)獲獎同學名單及頒獎地點,於完成審查作業後,公布於淡江大學校友服務暨資源發展

      處(http://www.fl.tku.edu.tw)或至本會網頁(http://www.taipeitku.org.tw)下載。

五、應繳證件:         

(一)申請書乙份。

(二)上學年正式成績單(須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三)五百字以內之自傳。

(四)申請「自強獎學金」須加附(1)家庭經濟狀況說明書。(2)全戶收入證明。

(五)申請「熱心服務獎學金」須加附(1)社團經驗證明。(2)社團經驗敘述約五百字。

(六)申請「同心獎學金」須加附(1)高中三年成績單影本。(2)家庭經濟狀況簡述。(3)獎學金運用計畫。(4)參加社團或課外活動紀錄。(5)其他傑出表現資料。

(七)其他足以證明優異表現之佐證資料。

所需表格請逕由淡江大學校友服務暨資源發展處(http://www.fl.tku.edu.tw)或至本會網頁(http://www.taipeitku.org.tw)下載。

六、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後,送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