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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章程


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

章程

 

  86年8月17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95年1月22日第4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第7條、第17條、第8條、第18條條文

 96年3月25日第4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第32條條文

 97年4月12日第5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第6條第1項、第28條條文

 99年2月27日第6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第13條第3項、第36條第1項條文

100年2月19日第6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第29條、第31條文

108年3月24日第10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第36條第1項條文                                     

109年5月30日第11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第16條、第29條、第32條、第33條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聯繫校友感情,砥勵品德,互助合作,協助母校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結合校友力量,促進互助合作,服務社會,造福人群。

二、提倡學術研究,舉辦各種聯誼活動,提昇生活品質。

三、彙整校友對母校建設性之意見,轉達母校參考。

四、籌措公益基金,捐助母校建設及校友急難救助。

 

第二章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2種:

一、個人會員:

    凡母校畢業或離校肄業,有行為能力設籍本市或工作於本市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

二、贊助(榮譽)會員:

    協助本會對本會有卓越貢獻,或現任(曾任)母校教職員,得經本會理事會通過,邀請為本會贊助(榮譽)會員。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二、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三、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四、贊助(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決議。

二、繳納會費。

三、會員欠繳常年會費逾2個月,經函請繳費逾1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同個人會員之權益。停權之會員繳納常年會費及經理事會審核後複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25人,監事7人,由會員選舉之,並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8人,候補監事2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數多寡,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1人為理事長,3人為副理事長,其中1人為財務副理事長,銀行或郵局帳戶支出須由理事長暨財務副理事長共同用印後始得支出。

第十九條:理事長之職權,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理事會,會員大會之主席。理事長應視需要到會處理會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如理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副理事長3人互推1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二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三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本會置總幹事1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2分之1者。

第廿六條: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七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八條:

一、本會卸任理事長均為本會榮譽理事長。

二、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名額若干人。

 

第四章      

 

第廿九條: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以書面、電郵、簡訊或其他可證明為有效之方式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5分之1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10分之1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三十條: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1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3分之2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3分之2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卅二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電郵、簡訊或其他可證明為有效之方式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三條:本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理事、監事除涉及選舉或罷免外得採視訊會議方式參與理事、監事會議,視為親自出席。

 

以事先約定之視訊工具線上參與; 簽到及表決以唱名舉手、回覆訊息或其他約定之有效方式進行。

 

第卅四條:本會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2個會次者,報請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另行改選。

第卅五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第卅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捌佰元整。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卅七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卅八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2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九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第四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台北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