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委員會組織簡則
台北市淡江校友會網路委員會組織簡則
(97.11.9第五屆第三次理監事聯會審核通過
(99.3.30第六屆第二次理監事會通過修改第十條)
第一條: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章程第27條規定,
設置網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成員由本會會員自由
報名參加,人數依任務編組不設限。
第二條:本委員會之任務職掌如下:
(1)透過網路活動凝聚會員向心力。
(2)網路運用策略的規畫。
(3)透過網站活動吸更多校友加入校友會。
(4)收集資料增加活動內容豐富性。
(5)經由網路運作,創造校友之間的合作空間協助會員開創未來。
(6)網路使用的教學指導。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常務理事會推派之。
其職責如下:
(1)主持例行常會。
(2)召開臨時會議。
(3)代表委員會對外接洽對內溝通事宜。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置副主任委員1~2名,由主任委員就本委員會委
員聘任,負責協助主任委員。
第五條:本委員會設置執行長1名,由主任委員就本委員會委員聘
任;執行長應負責推動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並於下次
委員會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第六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長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主任委員應於每年9月底以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
經提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報請理事會通過。
第八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主持會議,得請指定副主任委員1人擔任主席。且應邀請本
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列席。
第九條:本委員會委員有義務出席本委員會例行常會與臨時會議,
及分擔負責本委員會工作。
第十條:本委員會每二個月應召開一次例行常會,討論委員會各項
運作事宜。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2分之1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
員2分之1以上之同意或表決通過。委員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
時之委員,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重大決 議案得
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議決之。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
議決之。
第十三條:主任委員有權視情況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3天前,送達各委員。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得向主任委員請假。如
無故缺席2次者,取消其委員資格。被取消委員資格者如再
度申請加入時,須經本委員會過半數以上委員同意。
第十六條: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2週內呈報理事會,並分發各委員。
第十七條:本委員會對外不得行文,須由本會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十八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