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校友聯誼委員會組織簡則
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企業校友聯誼委員會組織簡則
99.3.30第六屆第二次理監事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第一條: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企業校友聯誼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係依據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章
程第27條規定設立。
第二條: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依《主動分享》《資源合作》《商機創造》《相攜成長》
為運作宗旨,辦理各項活動
二、 建立企業校友交流平台並互相 學習及提攜,進而達成資源交流、
互惠互利目標。
三、建立活動成員專長及服務資料庫,以便交流互益。
四、引進企業校友資源協助本會會員人數發展及拓展公益資金來 源。
第三條:本委員會每6個月召開定期委員會議1次,必要時經三分之
一以上委員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四條:本委員會置委員7至21人,委員由本會視委員會任務需
要,就會員中聘請之,委員之任期與應屆理監事同。
第五條: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由理事兼任;
執行長1人,由主任委員提名,均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主
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長均為無給職。
第六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主持會議,得請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本委員會會議得請本
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列席。
第七條: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或表決通過。委員對決議案有不同
意見時,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
第八條:本委員會為執行任務,得分設專案小組,由主任委員就委
員中指定小組召集人1人,小組成員若干人組成之。
第九條:主任委員應於每年9月底以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
算,經委員會討論後,報請理事會通過。
第十條:本委員會活動採專案會員制,須成員依活動繳交費用,並專
帳管理。
第十一條:執行長應負責推動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並於下次委
員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3天前,送達各委員。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委員連續2次缺席定期會議,得由主任委員提
報理事會解聘後,另聘委員遞補。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
議決之。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1週內陳報理事會,並分發
各委員及列席人員。
第十六條: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
時,應迴避參與表決。
第十七條: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須由本會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十八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