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交流委員會組織簡則
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國際交流委員會組織簡則
99.3.30第六屆第二次理監事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第一條:本簡則依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國際交流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係依據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章程第廿七條規定設立。
第二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會舉辦淡江大學國際生接待志工召幕活動和 協助後續
國際生接待交流活動。
二、負責本會國際校友會接待活動事項。
三、推動本會在國際生資料庫的建立,以提供日後本會 會務和會
員 需求之用。
四、持續本會與國際生間的資訊交流,以維繫雙方情感,並提供
雙方未來在相互國家/地區進行發展合作 關係時的管道和資源。
五、其他由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三條:本委員會每6個月召開定期委員會議1次,必要時或經三分
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第四條:本委員會設委員4至8人,委員由本會理事會視委員會任務
需要,就會員中聘請之,委員之任期與應屆理監事同。
第五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由理事兼任;
執行長1人,由主任委員提名,均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長均為無給職。
第六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主持會議,得請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本委員會會議得請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列席。
第七條: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或表決通過。委員對決議案有不 同意見時,得要求 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
第八條:本委員會為執行任務,得分設專案小組,由主任委員就委
員中指定小組召集人一人,小組成員若干人組成之。
第九條:主任委員,應於每年九月底以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
算,經委員會討論後,報請理事會通過。
第十條:執行長 應負責推動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並於下次委員
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三天前,送達各委
員。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委員連續二次缺席定期會議,得由主任委員提
報理事會解聘後,另聘委員遞補。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
議決之。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一週內陳報理事會,並分發 各委員及列席人員。
第十五條: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 時,應迴避參與表決。
第十六條: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須由本會以本會名義行之。第十七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