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委員會組織簡則
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終身學習委員會組織簡則
99.3.30第六屆第二次理監事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第一條: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終身學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係依 據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27條
規定設立。
第二條: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 收集、上傳網際網路上公開課程視訊。
二、 公開課程的引用不得違反著作權法。
三、 本會座談、講座視頻攝製、上傳。
第三條:本委員會每6個月召開定期委員會議1次,必要時經三分之
一以上委員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四條:本委員會置委員3至5人,委員由本會視委員會任務需要,
就會員中聘請之,委員之任期與應屆理監事同。
第五條: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由理事兼任;
執行長1人,由主任委員提名,均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執行長均為無給職。
第六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主持會議,得請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本委員會會議得請本
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列席。
第七條: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或表決通過。委員對決議案有不同
意見時, 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
第八條:本委員會為執行任務,得分設專案小組,由主任委員就委
員中指 定小組召集人1人,小組成員若干人組成之。
第九條:主任委員應於每年9月底以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
算,經委員會討論後,報請理事會通過。
第十條:執行長應負責推動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並於下次委員
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3天前,送達各委 員。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委員連續2次缺席定期會議,得由主任委員提
報理事 會解聘後,另聘委員遞補。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
議決 之。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1週內陳報理事會,並分發
各委員及列席人員。
第十五條: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
時,應迴避參與表決。
第十六條: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須由本會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十七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