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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禮聘辦法(109/07/28)


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顧問禮聘辦法

99年3月30日第6屆第2次理事會通過

99年8月6日第6屆第3次理事會通過第三條修訂

109年7月28日第11屆第2次理事會通過第三條修訂

 

第一條、本辦法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本會章程第28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二條、台北市淡江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顧問之產生

    (一)、由本會理事長提名若干名,並經理事會通過,予以禮聘之。其資格:

1.必須具有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員資格,且年齡滿65歲以上,曾任理監事職位,德高望重,服務熱心之會員

 2. 對本會有卓越貢獻者。

 (二)、符合第一項所述資格規定時,于理監事會休會期間,授權理事長先行聘任後,再向理監事會報備。

 

第四條、顧問之任期, 以當屆為期, 連聘得連任。任期中如有因章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之情形者,則喪失其顧問資格。顧問團團長、副團長由理事長提名之。

 

第五條、顧問之職責,包括:提供本會理監事會之諮詢、建言與年長資深 校友之聯誼活動與關懷,以加強對年長校友的服務與其和校友會的交流,並有助擴大年長校友會員的來源活動籌辦由顧問 團提出,由會內人員支援。

 

第六條、顧問團定期建言時間(一年1~2次) 安排顧問團例會外, 團長、副團長於每次理監事會列席指導。

 

第七條、每年舉辦若干次資深年長校友為主的活動:包括慶生、養生、旅遊、參訪、關懷、講座與比賽等。  以一至半天行程為原則。

 

第八條、團長之職權:

顧問團之主席,主持顧問會議,綜理顧問建言與顧問工作事宜,團員的關懷與聯誼活動。

 

第九條、所須工作之經費、人員與資源,由本校友會提供。

 

第十條、本辦法未盡規定事宜‚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亦同。